推进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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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浩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强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四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庞大,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农业强省、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构建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不仅能为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也是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信用赋能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构建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四川持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成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四川)网站,部分地区在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创新“信用+”应用场景、完善基层信用服务网络等方面作出探索,提升了信用评价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激发内生动力。但四川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构建农村信用评价体系,成为“三农”工作中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其现实意义包括四个方面。
有利于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农村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显著的虹吸效应。通过信用建档、整村授信等举措,金融机构可精准对接农户需求,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高效聚集。通过对农村信用数据的系统性整合,也可构建起“信息共享—信用赋能—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破解乡村振兴融资难题。
有利于服务流程提质增效。良好的信用评价是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重要依据。通过构建农村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有效打破信息壁垒,缓解银农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成本,提高融资的直达性和便利性。
有利于金融供给精准适配。通过多维度的信用评价指标,金融机构能够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画像”,有效解决其有订单、有市场,但缺信用、缺抵押等堵点难点问题,同时,还可全面准确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从而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方案。
有利于信用价值深度浸润。一方面,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其规范经营,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将“信用积分”嵌入村规民约治理体系,形成“星级评定—资源倾斜”的良性循环。
推进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强化顶层设计,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省级层面应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形成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金融机构、征信公司、专家团队等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方案,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切实解决好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统一信用等级分类标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共建共享。目前,四川各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标准不尽一致,导致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适用性存在较大差异。有关部门应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等因素,遵循全面性、差异性和可计量性等原则,指导金融机构统一信用等级分类标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共建共享、评价结果互通互认奠定基础。
优化信用评价指标,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适配性。目前,金融机构普遍未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提供资金支持时往往只能参照其他主体已有信用评价指标,既不利于业务管理,也无法精准体现经营主体实际信用水平。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推动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涉农主体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普适指标+特色指标”相结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重点提高经济类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确保评价结果更具精准性、更有针对性。
做实信用信息采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平台的信用增值作用。信用信息平台缺乏统一架构,各个平台间功能、标准、能力及使用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将导致平台上下左右一体化衔接和运行不够顺畅。有关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的数据平台和社会信用平台,打通各领域公共数据信息,实现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宣传推广力度,优化操作界面,提高使用便捷性。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将信用评价结果扩展到行政审批、评优评先、农业配套服务、农业项目安排等相关方面,放大信用信息社会效应。
(作者单位:四川农商联合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