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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
小区公共收益怎么用谁来管?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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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凘源
7月15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指导意见》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来源、经营管理主体、使用范围、使用流程及公示移交等作出规定。为何要出台《指导意见》?哪些内容需重点关注?
进一步明确公共收益归属和管理主体
近年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账目不公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频发,引发居民不满。例如,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多由物业公司代管,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其管理便利,擅自截留、挪用或侵吞公共收益。
2025年,相关部门将“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纳入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范围,作为全国集中推进的16件民生实事之一。四川也将侵占业主公共收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排查整治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混乱、台账不清,收支不透明、不入账或账实不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未按规定定期向业主公示,或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挪用、截留、侵占公共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或将收益转入专项账户等突出问题。
在此背景下,为更好地回应群众关切,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共收益归属和管理主体,以规范小区公共收益这一关键小事为切口,推动城市治理向纵深发展。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记者梳理发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范围、经营管理主体、使用流程及公示移交等具体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依法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收益。在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通过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为进一步落实公共收益独立核算制度,《指导意见》明确,业主大会设立前,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建立小区公共收益独立会计核算账户,不得将公共收益与企业其他收支合用一个会计账户;业主大会设立后,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备案通知书、业主大会成立的合法材料和开户银行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以业主大会名义到开户银行办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立手续,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管理的小区公共收益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公共收益如何使用?《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收益一般可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共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和体检等情形;不得用于依法依约应当由建设单位、水电气专营单位、个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等承担的费用。使用程序上,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未约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未约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