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规则话语权巩固民营经济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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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嘉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今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市场主体深度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得突破。该法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赋予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涉企决策的民主权利,助力破除制约其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彰显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市场活力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
      规则话语权是市场主体深度参与规则形成过程,表达协商诉求的法定权利与能力,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的关键制度安排。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强制力,确保民营企业能在涉企法规、司法解释及重大决策制定中有效表达诉求、实质参与协商、获得必要缓冲并监督规则效果。其核心在于,法定确认民营企业在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进规则制定的科学、公平与稳定。
      赋予民营企业规则话语权是释放发展活力、激活创新潜能的重要制度安排。当前提升民营经济政策实效的关键在于,增强制度供给与企业发展的协同性,通过提高政策精准性培育发展动能、激活创新潜能。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规范化参与程序赋予民企规则话语权,能够在营商环境制度创新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准入规则与账款清欠机制设计,促进公平竞争与账款清偿法治化;能够在创新要素配置机制方面,保障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攻关规则与融资支持政策制定的法定权利,促进科研设施开放共享和融资环境优化;更能够在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方面,确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与合规治理规则设计的法定程序权限,健全增信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赋予民营企业规则话语权是完善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石。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而规则话语权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支撑,不仅能够促进要素配置与市场需求动态契合,推动党中央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部署落地见效,还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监管效能提升。在基础设施开放等规则中确立民企法定参与权,更是全面落实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的充分彰显,使“两个毫不动摇”根本方针通过法治实践充分体现。
      赋予民营企业规则话语权是夯实现代化根基的战略支点。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和可持续性直接关系现代化进程的质量与速度。而赋予民营企业规则话语权正是激发这一关键力量的制度性保障,既推动民营企业在技术标准制定早期阶段参与规则形成,有助于其创新方向更精准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使政策支持更契合企业实际;又通过参与涉企法规及司法解释制定,切实增强市场规则适应力,从而更深层激发新质生产力活力,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要将法定权利转化为实践效能,需要突破行权障碍和强化话语权行使,破解渠道不畅难题、克服“听而不纳”风险和弥合能力差距短板。一方面,突破行权障碍需构筑以配套细则为制度依托的长效支撑体系。当前民营经济促进法处于初期实施阶段,配套文件的出台至关重要,不仅可以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还可以健全规范透明的全流程参与机制,明确不同层级规则制定中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的主体范围、具体方式、最低时限要求及责任部门,通过固化参与流程实现规则制定全程公开可预期。
      另一方面,强化话语权行使更需有效激发企业自主行权的内驱力。企业法治素养的自我培育与规则话语能力的锻造是“有效市场”运行的微观根基,企业能否高效行使权利、实质参与规则塑造,根本上取决于其合规意识的内化程度、专业议价能力的积累深度以及对市场规则的把握敏锐度。因此,激发这种内驱力,民营经济组织需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发展机遇的自觉意识,将规则参与视作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认知,并自觉主动介入规则形成。(作者系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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