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演出票不能“概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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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海
      “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近日,来自浙江金华的王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了合肥某音乐节的门票,想退票却被一再拒绝。王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以来,演出市场持续升温,“一票难求”屡屡出现。与此同时,演出票务原因导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领域。
      演出票退票是客观存在的需求,有的是因观众自身重复购票、行程有变等;有的是因为演出经营方在开票后出现时间变化、演出阵容变化,或要求购票者必须本人到场,不能转赠或转让给他人;还有的是因为票务销售平台发生“跳票”,让观众所购演出票载明的演出时间,与购买时选定的日期不符;也有消费者遭遇“盲选”座位,又意外得知购买到的是存在视野盲区的“柱子票”“墙根票”,演唱会全程“只闻声不见人”……
      观众无论出于哪种情况需要退票,只要距离演出尚有充足的时间,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应该允许退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演出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无疑是对“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是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侵害。更不要说,有些退票原因是演出经营方造成的,更不能以拒绝退票等,减轻演出经营方的责任,从而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早有法律专家表示,消费者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演出经营方应当及时同意其退票请求。若担心退票影响二次销售、影响演出方和经营方的利益,可以借鉴火车票、机票等的退票规则,制定合理的退改签制度,根据距离演出时间长短设置阶梯退票费率,越临近演出开始,退票扣除的手续费越高。临近举办演出时不能退票,而非让消费者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鉴于演出市场买票后不能退票的纠纷与投诉呈现爆发性增长,有关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权限,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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