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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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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怀金:
根据2013年11月18日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原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现变更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以下简称本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77171L2D0020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2013年11月18日贵方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由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贷款已于2015年5月18日到期,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债务人尚有本金人民币16,205,416.48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万伍仟肆佰壹拾陆元肆角捌分)、利息(含罚息、复利)6,252,784.16元(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伍万贰仟柒佰捌拾肆元壹角陆分)逾期未还。
请贵方立即无条件履行保证责任,代债务人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清偿其所欠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本行将依据《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实现贷款债权,维护本行权益。
特请注意:上述贷款本息仅为本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息金额,在贵方承担保证责任时,应以持续计算至实际代偿之日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金额为准。
特此通知!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