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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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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亚:
根据2013年10月17日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现变更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以下简称本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77171L2D002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2013年9月4日贵方签署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3,900万元,由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贷款已于2015年6月17日到期,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债务人尚有本金人民币38,263,338.73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陆万叁仟叁佰叁拾捌元柒角叁分)、利息(含罚息、复利)11,719,054.7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壹万玖仟零伍拾肆元柒角陆分)逾期未还。
请贵方立即无条件履行保证责任,代债务人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所欠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本行将依据《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实现贷款债权,维护本行权益。
特请注意:上述贷款本息仅为本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息金额,在贵方承担保证责任时,应以持续计算至实际代偿之日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金额为准。
特此通知!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