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

      (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二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对五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对《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活动。”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主体或相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登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相应审核机制确认。对确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将第三款修改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
      删去第五款、第六款。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合同主体,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技术经理人从事科技成果挖掘、培育、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六)删去第十六条。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技术交易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活动中从事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二、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本办法。”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四)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五)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非本地户籍居民,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但未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主管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重要码头。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九)删去第十八条。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十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三、废止《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废止《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六、废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七、废止《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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