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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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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
一、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