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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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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实现“所见即所得”推行“交房即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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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售管理
●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推行现房销售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对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 王优玲)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28日对外发布,部署各地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通知提出,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同时,对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协同和衔接。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完善开发建设管理,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推行“交房即交证”,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同步播报
两部门发文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 吴雨)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优化房地产信贷体系,更好满足房地产合理信贷需求,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意见共36条,既是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也是完善房地产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明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的贷款品种,加强各品种间的衔接,统筹规划贷款对象、期限、用途、抵押率等核心要素,构建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的房地产信贷产品体系。
意见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了优化。
在开发贷款方面,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
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衔接,意见明确购房人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此外,意见还明确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利率、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等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形势、金融风险状况等,建立房地产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