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反映宜宾兴文有小孩街头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

    护航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需多方合力



  • 兴文县古宋镇街道上,一小孩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 图据问政四川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四川平台留言反映,在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一家购物中心外看到,一个小孩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巡查管理此类行为,督促共享单车企业严格落实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年龄的限制。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收到留言后,迅速安排人员调取监控寻找当事人,明确找到后将对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通报家长和学校,责令开展监管和教育。
      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案例,此前已有媒体报道。4月14日,四川法治报以《妈妈,我还能不能跑着去上学?一次违规骑行酿悲剧,四名少年人生被改写》为题,报道了去年3月巴中市某中学4名学生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最终酿成悲剧的案例。
      事故发生在2025年3月的一天。巴中市某中学晚自习下课后,侯某、刘某、王某、谭某4名同班同学走出校门。刘某想骑共享电动自行车,由于自己没有注册账号,便向王某借了一部无卡、已格式化的旧手机,向谭某借了电话手表,用来接收验证码。随后,刘某在旧手机里翻出一张他人的身份证照片,未经人脸识别,仅凭一张静态照片便轻松通过平台审核。注册成功后,刘某明知未满16周岁禁骑电动自行车,且车辆仅限单人骑行,仍搭载侯某上路。骑行过程中,侯某在后座与刘某嬉闹,导致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事故造成侯某创伤性脾破裂,需将脾脏全部切除,属于七级伤残。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巴中某法院判决认定,刘某借手机、使用他人身份证照片注册账号、违规载人;其父母监护缺位,共同担责40%。侯某明知同伴未达法定年龄和违规载人存在风险,仍选择搭乘,根据法律上的“自甘风险”原则,担责30%。涉事平台仅凭一张身份证照片就通过注册审核,管理漏洞显而易见,担责20%。王某出借手机,谭某出借手表,王某、谭某及其监护人各担责5%。
      判决不是终点。在教育端,本案成为巴中全市中小学普法教材;在监管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集中约谈共享出行平台,倒逼技术整改;在家庭端,《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监护告知书》直达家长手中,压实监护责任。
      针对问政四川网友反映的问题,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回复中表示,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高峰定点+平峰巡查”勤务模式,加大对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宣传警示教育和查处力度,对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做到及时制止、严肃教育,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深入辖区中小学,向广大师生、家长宣传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引导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深刻认识违规骑行的严重性,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违规行为。此外,还将通报兴文县两家共享电动车运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运营监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综合问政四川、四川法治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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