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结成“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之基

  • □周少青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了从政策治理为主向法律治理为主的根本性跨越,其重要制度创新,在于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相关理念系统纳入国家法律制度框架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团结”是生命线,“进步”是核心内涵与路径,“促进”是关键方法与手段。三者构成一个“目标—内涵—手段”的逻辑闭环,共同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
      ●从全球民族事务治理经验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所体现的制度理念,突破了单纯以族群权利保护为核心的传统治理路径,探索形成了一种以共同体建设为导向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

      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迈入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
      民族问题始终关系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这一重要论断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也为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是将这一重大理论创新转化为国家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
      立足国家法治体系的发展进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宪法精神在民族领域的重要延伸。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民族”这一宪法主体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得到更加系统的法律制度支撑,使宪法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在民族领域得到更加具体而有力的落实。
      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加快、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化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门立法构建系统、稳定的制度体系,有利于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更好地适应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民族问题往往与国家认同、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通过法治方式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稳定、汇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合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相较于以往的政策,法律层面的保障具有根本性、稳定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独特价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从政策驱动迈向法治主导的新阶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在于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相关理念系统纳入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使得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民族工作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就制度化、法律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也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在理论创新与法治建设之间实现了更加紧密的衔接。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关键法治举措。该法构建了“宣示—实施—保障—捍卫”四位一体制度框架。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强化全社会的价值引领;通过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共同繁荣发展,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落地生根;通过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基础;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为依法防范和惩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将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的防线从事后惩处前移至事前预防与事中引导。
      与此同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还围绕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不断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制度支撑。

    为全球民族事务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团结”是生命线,“进步”是核心内涵与路径,“促进”是关键方法与手段。三者构成一个“目标—内涵—手段”的逻辑闭环,共同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通过以法律形式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国为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关系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模式的制度思路,也为全球民族事务治理贡献了具有时代价值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当今世界多民族国家普遍面临民族认同、族群关系和社会整合等复杂问题,主要通过反歧视的政策和立法维护各族群之间的平等和团结。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所体现的综合性、系统性特点相比,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更分散、更侧重于事后惩处和补救。虽然西方国家的一些制度安排在消除歧视、维护权利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歧视和不平等仍然普遍存在,少数群体、边缘群体以及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真正保障。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始终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主人,更加注重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制度化方式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从全球民族事务治理经验来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所体现的制度理念,突破了单纯以族群权利保护为核心的传统治理路径,探索形成了一种以共同体建设为导向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既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又更加注重通过制度安排促进社会整合和国家认同,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展现出独特优势。

    四川民族工作的制度体系将得以完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为民族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法治保障。
      四川是一个多民族省份,56个民族成分齐全,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第二大藏族聚居区、唯一的羌族聚居区,民族事务广泛涉及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治理任务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成效,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实践经验。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国家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源于凉山州的探索实践。
      与此同时,民族事务治理也面临着现实挑战。由于民族工作涉及统战、民族宗教、教育、文化、基层治理等多个部门和层级,容易出现职责分散、协同不足的“条块分割”问题,影响治理效能。针对这一情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出明确回应,通过界定政府统筹职责、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要求嵌入教育、文化和基层治理等公共政策领域,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从“部门分割”向“系统协同”转变。在国家立法的推动下,《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更好地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四川省民族工作的制度体系将在此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从凉山州“学前学会普通话”实践被写入法律到地方条例的协同共振,法治在民族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这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工作的制度体系,更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了根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这部法律必将为各族人民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汇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伟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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