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会投资有序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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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威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规范和引导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速了地方引资入农进程,推动了乡村产业能级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然而,如果下乡社会投资以获取补贴为主要目标,无心参与农业生产,可能造成负面影响。要加快完善社会投资有序下乡体制机制,推动下乡社会投资与农民利益紧密联结,从而真正形成乡村振兴新动能。
提升社会投资下乡带动效应
有效规避挤出效应
国家推动社会投资有序下乡,旨在弥补农村发展短板和缺口,引领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然而,社会投资下乡目前大多实行“项目制”,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市场波动,就可能对生产经营形成冲击,造成小农“挤出效应”和公共利益损害。一方面,社会投资无序下乡增大毁约弃耕风险。如果社会投资对农业农村领域复杂性、长期性和风险性估计不足,当投资收益不及预期,则倾向于毁约弃耕以避免更大经济损失。此外,“项目制”引资普遍存在重“引”轻“管”的“建管脱节”现象,部分项目无法持续运转,导致植被破坏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另一方面,“非粮化”风险可能伴随社会投资无序下乡而加剧。若种子、农药、化肥、薄膜、机械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格连年上升,种粮成本就越来越高,社会投资在成本压力下为追求更高经济收益,可能会青睐种植经济作物,从而加剧农地“非粮化”风险。
要有效引导下乡社会投资回归助农惠农主线。构建下乡社会投资可持续运营模式。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同步考虑运营主体、管护主体、运营管护经费、盈利机制等,确保社会投资下乡项目可持续运营。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农业保险等多元金融工具作用,对冲农业生产风险。科学引导下乡社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防止挤压粮食生产。科学规划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各类农资产品价格,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种粮效益,保障粮食生产。
强化社会投资下乡有效引导
提高农业发展定力
近年来农业补贴力度不断加大,激活了社会投资下乡积极性,但部分社会投资未能充分认识把握农业农村特点,盲目追逐热点项目,缺乏因地制宜的经营模式。一方面,“追热点”的立项行为会加剧产品同质化竞争,形成恶性循环。个别地区以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建设为重点吸引众多社会投资,但因产业定位低、同质化发展、产品集中上市,导致价格战愈演愈烈。另一方面,“赶时髦”的发展定位忽视了当地发展现实基础,不利于构建系统稳定的政策支持体系。如部分地区在招引社会投资发展农业产业过程中,热衷于求高、求新、求气派,未充分考虑当地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设置不科学,导致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的农民主体反而被排斥在利益联结之外。
要科学设计产业项目,提高下乡社会投资资金利用效率。鼓励下乡社会投资长远规划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蓝图。立足乡土资源着力打造特色产业,培育差异化竞争优势。因地制宜推进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差异化特色经营,着力在“土特产”上下功夫。完善当地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加快形成产业集群,破解经营分散、有生产无产业、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难稳定等难题。加强项目落地可行性论证。在招引社会投资前充分论证项目设计,全面考虑农民群众、村组干部等一线人员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的意见看法,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精选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甄别企业的农业经营资质、资金实力、技术储备等,加强审批与前期预警。
防范社会投资下乡风险
加强农业补贴资金监管
近年来,中央财政对“三农”投入不断加大,除基础补贴外,还形成了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业重点生产环节补贴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为补充的补贴制度框架,有效支持了农业发展,改善了农民生活。然而,部分地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设立初衷相偏离的情况,未能充分发挥农业补贴资金应有作用。一方面,社会投资无序下乡以获取补贴为主要目标,轻视直接农业生产。部分社会投资下乡的主要目标是获得项目补贴,“预设”退出机制,消极对待项目实施工作,甚至形成了边囤积土地换取涉农补贴,边抬升土地价格,以“转手”赚取差价。另一方面,涉农资金存在被挪用套利风险。随着国家财政惠农补贴项目不断增多,个别下乡社会投资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骗取补贴,蚕食了本身应重点支持的农村集体经济合法权益。
要健全补贴责任机制,防范骗补风险。强化结果导向,减少对下乡社会投资直接补贴。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机制,结合具体农业项目实施周期,合理调整项目验收时间,并在不同时间节点按比例发放引导补贴资金,确保项目进度持续推进,避免发生无序社会投资蒙混过关和短期投资骗补行为。加强对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管理。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引导基层管理人员规范履职,涉及社会投资下乡的重点项目、重大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