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时熔断“搭过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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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明华
      在短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有的自媒体主播搞街头搭讪、恶作剧直播;有的在地铁站、景区等直播客流,且未对乘客、游客脸部作打码处理;有的主播对路人追逐、拦截、追拍、偷拍……路人一不小心就遭遇“被直播”,由此引发的侵权争议时有发生。
      “被直播”者叫板自嗨的主播,是有法可依的。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随着短视频兴起,每个路人、每名顾客都可能“被入镜”,成为他人视频里的素材、半成品,乃至充当商家推广产品的免费代言人。一些短视频博主制作搭讪视频、搞笑视频、宣传视频等,在路人不知情且更未征得顾客同意的情形下,漠视别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把他们当成“测试”对象或赚钱工具。有的博主为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直接对路人进行恶作剧,甚至骚扰别人等。
      街头搭讪直播不能“搭过界”,直播者需守好法律底线,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相关部门需及时补位,及时介入。对那些打着拍摄短视频等幌子骚扰市民的不法之徒,需依法予以惩处。各网络平台要履行起“把关人”职责,动态、全程、有效地监控“搭过界”博主,及时熔断其越轨直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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