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全面推开“执破融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高效出清僵尸企业 加快盘活市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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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庭铭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围绕政务环境、法治环境、要素环境、创新环境等方面出台29条措施。其中,明确提出“提高破产办理质效”“建立省市县三级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设立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平台,提升处置效率和回收率”。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度重生、没有价值的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从今年3月起,四川全省法院全面推开“执破融合”方式。目前,全省首个市级法院的执破融合中心在遂宁中院成立,全省首个基层法院的执破融合中心在自贡市荣县法院成立。什么是“执破融合”,为什么要实施?“执破融合”实施后带来哪些新变化?

    原有方式不能高效盘活资源要素

      “‘执破融合’就是执行和破产两个司法程序融合在一起。实施‘执破融合’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执转破’(执行转破产)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僵尸企业破产周期过长等问题。僵尸企业破产周期长,难免会导致资源要素盘活效率低,不利于打造公平、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罗德才说。
      罗德才介绍,在法律意义上,执行是个别清偿程序,破产是概括清偿程序,二者均具债务清偿功能。在传统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普遍采取的是“执转破”方式。但是“执转破”方式只是强化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前后衔接,未能突破程序界限。因此,导致分属执行和破产程序的法官在工作理念、办案手段、人员调配等方面未能充分融合,往往出现“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的现象,从而制约两项制度各自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关于救助市场主体和清退僵尸企业的积极作用。
      “就中基层法院的情况来说,分属执行和破产程序的法官在工作理念、办案手段等方面不一致表现得较为明显。”遂宁中院民二庭庭长徐堂富告诉记者,执行局法官办案以清偿单人的债务为导向,即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锁定并执行来偿还一个人的债务。但对破产法官来说,办案以公平清偿多人的债务为导向,需要把被执行人的财产清理后采取清算或重整方式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
      在现有“执转破”方式下,不能充分发挥司法对市场主体的挽救功能。自贡荣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欧桥锋介绍,按照以前的流程,一个被执行企业可能要到执行不下去的时候才会进入破产程序。此时,企业基本上属于无产可破或者核心资产在执行阶段已经被处置完毕。如果这个企业属于新兴产业企业,本身还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一旦经过执行,在破产阶段就不能实施重组进行挽救。“这样会导致一批有潜力的企业‘死掉’,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实践中,欧桥锋总结出“执转破”的三难——启动难、推进难、找投资人难。“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不想破产、法官配合不到位、流程时间过长、找投资人不便。”

    “大脑”可以让执、破程序协调配合

      如何破解三难?“执破融合”实施以后带来哪些改变?
      目前,遂宁中院的执破融合中心已运行2个多月。其间,徐堂富最大的感受是:有了一个让执、破程序可以协调配合的“大脑”,清除僵尸企业的效率得到大力提升。
      “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破产程序可沿用部分执行程序的结果,避免程序空转和资源重复消耗,节省了办案时间。”徐堂富介绍,以前如果一个小型的僵尸企业走完执行、破产程序,全程至少需 1—2年;现在,平均可以节约一半的时间。“在融合中心的协调下,分属执行和破产程序的法官还可以进行相互配合和补充,提升程序运转的效率。”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实施了简单案件‘当破则破、迅速出清’原则,对于简单执行案件中的僵尸企业,法官通过对债权人进行释法,让其同意实施快速破产清算,从而为当地释放出更多的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徐堂富说。
      欧桥锋也有类似感受。自贡荣县法院成立执破融合中心后,成立了执破融合团队,大家相互协调,效率得以提高。他介绍,对于简单的案件,一方面他们允许破产程序可沿用部分执行程序的结果,一方面优化整个流程压缩环节时间,提升执行效率。“我们刚刚办理完成一起简单的破产清算案件,全程用时6个月,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在对可挽救市场主体的识别上,我们正在建设精准识别信息系统,以打通执行、破产两个案件管理系统,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起就用信息系统对市场主体进行识别。”欧桥锋介绍,该系统根据相关经营要素把市场主体分成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其中,低风险的就是可以挽救的市场主体。“识别出来后,我们会根据与政府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积极进行挽救,保障相关权益方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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