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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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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
      (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的协商,简称政党协商;
      (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开展的协商,简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第八条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
      (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一)民主党派;(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加强对政治协商活动的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增强协商活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支持各方面做好协商准备。
      第十五条 政党协商年度计划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
      第十六条 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党委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阅读文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政党协商:
      (一)会议协商。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
      (二)约谈协商。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听取意见。
      (三)书面协商。党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重要协商成果可以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按照规定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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