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立法面临的瓶颈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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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
区域协同立法,是为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地缘相近的两个以上平行立法主体共同确定立法项目、协同立法程序,着力构建相对统一的制度规范和法治环境。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杨道现介绍,今年新修改的立法法新增了区域协同立法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今后协同立法一定会更加深入推进。
由于协同立法主体的独立性、区域发展之间的竞争关系及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利益诉求不同等原因,实践中,协同立法也面临一些瓶颈和挑战。杨道现认为,一方面,要深化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在上级的指导协调下,按照区域发展实际需要,建立不同类型的协同立法模式及机制,比如有学者提出可以分为“松散型”“紧密型”及“共同型”等。另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后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协同。“立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良法善治’,因此,加强立法后的执法与监督尤为关键,如通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统一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措施,将协同立法实施到位。”
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在此前的立法调研中也发现,目前的流域协同立法,更多是强调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对如何有效协调经济发展没有更多的体现。同时,在流域污染防治中,多依赖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单一行政手段进行环境治理,对发挥企业、公众等社会主体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探索不足,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协同立法中予以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