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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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自然资罚决催字〔2021〕4-1号
李昌朕:
你(单位)在2020年11月中旬至2020年12月上旬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和田市古江巴格乡红星村的土地上开采玉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自然资罚决字〔2021〕4-1号),并于2021年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自然资罚决字〔2021〕4-1号)中罚没款84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向和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祖丽皮耶·约麦尔、邓满
电 话:0903-2562646
地 址:新疆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26号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