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行政裁量权 防止执法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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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日报全媒体评论员 高云君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相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尽管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由此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宽严皆误、畸轻畸重、把罚款当作创收手段等现象时有发生,伤害到政府公信。
      行政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做出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的自由选择。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保障经济社会顺利运行,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现实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选项通常有对其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但这些规定更多是原则性的。这种有“弹性”的处罚裁量权掌握在具体执行的行政机关手中,不仅是不同地方对行政违法处罚标准存在差异,即便同一部门、同一系统内部常常也难统一。执行标准不统一就难免给一些人、一些部门留下为谋取私利任意操作的空间,还可能由此制造出很多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因而,坚持法制统一、坚持程序公正、坚持公平合理、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对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严格按照规定调整适用,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才能有效防止行政执法宽严皆误、执法逐利、以罚代管等问题再度发生。
      《意见》的出台,仅是起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意见》在各地能够落实到位才是关键。只有各地严格遵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目的才能实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几乎同时,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因此,已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动态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更应该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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