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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
建立科学合理的湿地生态补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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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符宇航
碳达峰碳中和是全球大势所趋。实现“双碳”目标的路径很多,其中,由于湿地的碳储能力很强,因此保护好湿地资源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路径之一。
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以来,通过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全国有64处国际重要湿地,60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为52%以上。四川地处长江、黄河上游,素有“千河之省”称号,拥有除滨海湿地之外的所有湿地类型,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我省现有湿地123.08万公顷,是长江经济带中湿地面积最大的内陆省区。
湿地的生态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湿地生态系统所具备的独特生态功能与全球气候变化密切相关,湿地植物可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为有机质。第二,湿地是重要的“储碳库”。湿地面积仅占全球陆地面积的5%-8%,却储存了大约525Gt的碳,约占全球陆地碳库的35%。其中,占全球陆地表面积3%的泥炭沼泽湿地,储碳量是全球森林生态系统储碳量的2倍。第三,湿地具有强大的涵养水源的作用。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改善水质和维持区域水循环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第四,湿地对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湿地是陆地与水体的过渡地带,同时兼具丰富的陆生和水生动植物资源。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湿地保护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泥炭沼泽湿地进行了特别保护,全面禁止开采泥炭、维护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轨道。但我们还是要看到,当前湿地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湿地生态功能的科普程度不高,除专业人士以外,社会各界对湿地生态功能的认识还不够充分。二是湿地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还不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多个省份发现湿地损毁、破坏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持湿地的生态功能,用好我省的湿地资源,提出以下建议:
进一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政策制度。我省可根据《湿地保护法》制定地方湿地保护细则或条例。完善湿地保护分级管理体系,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合理划定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建立湿地破坏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生态修复与补偿,建立科学合理的湿地生态补偿体系和评估制度。要结合地区实际,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湿地生态资源情况、周边群众对湿地的认识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完善多渠道投入补偿。可探索将碳汇纳入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借鉴发达地区开展生态系统碳汇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挖潜湿地碳汇经济价值。
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同作用。《湿地保护法》规定的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湿地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构建保护合力。尤其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湿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强化湿地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建议省内区域内有泥炭沼泽湿地的地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办理一批典型案例。
进一步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充分利用省内环境专业实力较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对泥炭地与泥炭开发利用、退化湿地系统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研究,更好地为湿地保护提供理论和应用支撑。
加强对湿地生态功能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公益广告、网络媒体、手机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宣传,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作者系四川轻化工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