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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为用人单位发放生育补助
标准将随最低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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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春华)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实施用工成本补助,助力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通知明确,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四川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目前,四川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为2200元,今后补助金额将随该档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补助申请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