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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印发最新指引
预售住宅时可同步预售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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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雷倢)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印发《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指引(2024版)》(下称《指引》)提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指引》从第一阶段销售和第二阶段销售两个方面作出明确。
在第一阶段销售,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其中,预售阶段,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1个机动车停车位。车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2个机动车停车位。
第二阶段销售分为销售条件、预留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销售条件和预留要求后的机动车停车位销售三个部分。具体而言——
销售条件。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预留机动车停车位。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满足销售条件和预留要求后的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