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升保护精准度和解决问题靶向度

    ——聚焦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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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
      对外悬挂“中国十佳养生火锅”的宣传牌,拥有“中国饭店协会会员单位”等荣誉的宣传展示,却无法提供佐证资料。“春雷行动2022”中,因涉嫌违反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家火锅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注重增强部门协同度,着力提升保护精准度和解决问题靶向度,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突出地方特色构建区域协同执法机制
      新修订《条例》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探索建立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丰富竞争政策实施工具,积极促进全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强调构建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回应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制度需求,《条例》总则规定:“推动建立川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与重庆市开展联动执法,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川渝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条例》还要求各地区与各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专章规定“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相关内容,从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人大,到全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围绕多角度、多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等内容写进《条例》,实际上是把相关重大决策、工作机制落实到法规层面,体现出立法理念的转变。”省市场监管局竞争处处长姜文彬说。

    注重与时俱进提升法律实施针对性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丰富和细化,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以及处罚作出进一步阐释。
      《条例》除规定商业混淆行为的基本类型外,还分别对“使用”“引人误认”和“有一定影响”做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目的、手段和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关于虚假宣传,明确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关系,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宣传行为等,还列举了多种互联网新型不正当行为。
      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条款,秉持有利于消费者原则,明确“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开奖方式、兑奖方式等信息,不得另行附加条件或者限制,但是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上位法基础上,《条例》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同时,增加“未经用户许可或者授权,下载、安装、运行、更新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程序正常运行”的规制条款,以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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