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明确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组织主体

  •     

      ●《办法》首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进行明确: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较大、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并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
      ●我省还对火灾事故调查时间作出明确要求,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需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一般火灾事故提交报告时间需控制在3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荣昌)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范围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方法和流程进行规范。《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明晰权责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关键一环”。《办法》首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进行明确: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
      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负责人介绍,重大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和市州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其他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若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最终等级确定。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也可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对于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认为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办法》规定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提级组织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记录掌握火灾事故信息尤为关键。《办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记录掌握火灾事故信息。
      我省首次明确,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较大、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并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
      《办法》对火灾事故调查组也作出明确要求,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组成。
      根据《办法》,火灾事故调查组承担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职责。
      我省还对火灾事故调查时间作出明确要求,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需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一般火灾事故提交报告时间需控制在3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根据《办法》,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结案。批复需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提出要求。
      根据《办法》,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届满1年,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评估组,组织开展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评估组需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邀请监察机关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